一、意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繕寫聲請狀。
2.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4.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6.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人在社會上走跳,有時候可能會因為跟別人借錢、跟銀行貸款、買車、被別人脅迫或其他諸多原因,而簽發了「本票」給別人,而可能不知道哪一天,你可能會收到法院寄來一張「本票裁定」,但你卻不知道這張「本票裁定」所代表的意義為何?所以,不時會有朋友或網友來問我說:「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以下就先簡單介紹,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然後再詳細為大家說明,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一、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一)依據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以簡單講,所謂的「本票」就是簽發了這張本票的人,擔保自己在指定的到期日,會支付本票上所載一定金額的款項給別人(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二)如果有收到過或看過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的話,那你一定有看過在最後一頁會寫到這兩段說明:
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一句是說,可以在收到後「10天內」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另一句卻又跟你說,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對執票人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懂法律的人,往往看到這兩句話會有點懷疑人生,想說針對一張本票,為什麼既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然後又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這兩者之間有何差別呢?那收到本票裁定的人,又應該選擇怎麼做呢?
二、向法院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由於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持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原則,所以基本上受理聲請的法院,只會看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而不會去探究當事人間實質上是否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的存在。
所以除非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判斷有錯誤(但這件事情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那張本票其實有缺乏「形式要件」,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例如發票人或發票日未填寫),這時候提出「抗告」才會有用,否則大部分的時候,對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提出抗告,通常都不會產生任何作用,被法院駁回抗告的機率很高。
三、向法院對聲請本票裁定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你是對於該張本票是被偽造、變造,或實質上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存在,你沒有欠對方這筆錢,那麼你應該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會比較有用。進入法院訴訟之後,如果執票人沒辦法證明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麼法院可能就會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到時候對方就不能再拿那張本票或法院的本票裁定,去跟你執行到任何款項或財產了,這時候才能說是安全的狀況。
※常見問題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支票債權的相關問題
如果您經營一家中小企業或有頻繁的商業行為,則經常收到支票或開立支票,可能就在所難免,而債務人或供應商沒有支付您應收賬款或支票跳票了,每天光是處理公司經營問題就已經相當忙碌,關於支票等債權回收或向其他廠商求償的事情,可以交給律師來幫您操心,讓您的債權得以回收,或是順利取得應有的賠償。
※常見問題
♦支票之存在不代表原因關係之存在
♦執票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假扣押、假處分程序主要可分為向法院提出聲請、取得裁定、查詢財產、提存、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等程序進行。
(一)向法院提出聲請 :
1.大約於聲請後一至兩個禮拜後可收到裁定。
2.此階段所需費用:假扣押裁定聲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
(二)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1.接著須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可依稅稽徵法之規定,持裁定正本、身份證或公司執照向任何一個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目前財稅中心將個人財產資料分為所得和財產兩項,每一項之規費為新台幣250元。若經查詢結果,無可供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財產,則無須進行下列程序,亦可不必繳納擔保金。
2.此階段所需費用: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兩項資料,所需聲請規費共為新台幣500元。
(三)將擔保品繳給法院 :
1.於確定可供查封之財產後,接著要將擔保品繳給法院,這個程序稱為提存。
2.此階段所需費用:即假扣押強制執行所需提供的擔保金(視法院假扣押裁定之擔保金額而定),另需繳交提存費新台幣500元給法院。
(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1.辦理提存當天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提出聲請後約7天時間,法院執行處會發出查封之命令,於查封完畢時,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也完成了。
2.此階段所需費用:即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執行費,請求強制執行金額的千分之8。
#常見問題
♦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如何辦理辦理擔保提存?
♦可以取回提存物之情形為何?聲請取回提存物應備之書狀及文件?
♦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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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事件類別
♦買賣糾紛事件
♦租賃糾紛事件
♦借貸糾紛事件
♦侵權行為糾紛事件
♦不當得利糾紛事件
♦不動產糾紛事件
♦工程、承攬糾紛事件
♦勞資糾紛事件
♦贈與糾紛事件
♦合夥糾紛事件
♦其他事件
※民事非訟事件類別
♦草擬、審閱契約事件
♦聲請本票裁定、解決票據糾紛事件
♦支付命令事件
♦假扣押、假處分事件
♦強制執行事件
♦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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