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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保護令專業律師幫助您解決

透過申請保護令以避免繼續受到家暴行為侵害
   
    所謂的家庭暴力行為,不僅包括對「身體」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
,在台灣每天都會發生,但此時卻有許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申請保護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在新聞中也常常見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嚴重受傷,甚至死亡。因此倘若有受到家庭暴力,其實您不用隱忍,透過保護令的申請程序,可以讓您的安全獲得保障


※常見問題
♦民事保護令相關問題之簡介
♦家暴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之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
♦暫時保護令之核發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事保護令制度


家暴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時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均可聲請保護令。
二、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但緊急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之處罰)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Ⅰ)。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Ⅱ)。
→簡單地說,就是情侶之間也開始可以準用家暴法裡面的一些規定,例如申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的刑事處罰等等,針對恐怖情人多少能發揮一些嚇阻與預防悲劇發生的作用。

 
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保護令審理程序為何?
 
一、緊急保護令: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 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保護令的種類

一、通常保護令的種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一)禁止暴力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制騷擾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令、禁止處分令、假處分令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遠離令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使用權令、交付令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暫定親權令、交付子女令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探視方式令、禁止探視令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租金扶養費給付令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
 (九)費用負擔令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治療令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律師費負擔令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其他保護令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二、暫時保護令的種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
 (一)禁止暴力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令、禁止處分令、假處分令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遠離令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使用權令
      交付令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暫定親權令
      交付子女令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其他保護令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保護令有效期間多長?
 
一、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三、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保護令核發後有什麼保障?
 
一、保護令係法院的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後,應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如違反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保護令核發與警察機關執行
 
一、保護令經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即會派員執行保護令
二、被害人已接獲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仍未執行時,應主動提示警察機關執行

 
對於是否違反保護令而騷擾對方的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身體或精神上任何不法之侵害,所稱騷擾,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該法第2條第1款、第3款固有明文,惟本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而非在一方取得保護令後,取得保護令之一方無法接受他方之言行時,即遽認他方之言行構成該法之「騷擾」,否則即有濫行使用保護令之虞;故被害人須確實處於受暴之危險,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力之精神威脅時,始足認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且騷擾之行為並應具備惡意性、起始性及積極侵害性苟家庭成員相互間因感情不睦,致起勃谿,無從分辨係由何人惡意挑起,且客觀上亦難認一方須確實處於受他方身體或精神上暴力之威脅,即不得認係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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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事例 

當事人與配偶雙方雖偶有爭吵,但並未對其配偶有任何家暴之情事,卻遭其配偶指控有家暴行為,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之答辯,獲法院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聲請之裁定

【事由】
通常保護令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與配偶雙方雖偶有爭吵,但並未對其配偶有任何家暴之情事,卻遭其配偶指控有家暴行為,對造所述當事人L君家暴之緣由及有無家暴等情,非但不實在,藉故無端指摘當事人L君,無非是為了干擾當事人L君訴請離婚事件之進行、對女兒行使監護權之權利,及遂行其他不當利益之目的,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之答辯,獲法院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聲請之裁定。




當事人之配偶多年來對其與小孩有身體上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
【案由】
聲請保護令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之配偶多年來對其與小孩有身體上的家暴行為,也有言語上辱罵的精神家暴,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其後亦同意核發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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