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事件以外的事件,統稱為所謂的「非訟事件」,例如支付命令之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除權判決之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信託及各類登記等等,只要是非訴訟雙方爭辯性質者,皆可稱為「非訟事件」,有其特有之性質。
※民事非訟事件類別
♦草擬、審閱契約事件
♦聲請本票裁定、解決票據糾紛事件
♦支付命令事件
♦假扣押、假處分事件
♦強制執行事件
♦其他事件
一、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五)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四)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當事人Y男遭對造逼迫簽署本票及借據,其後對造更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核發,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等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
【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Y男遭對造逼迫簽署本票及借據,其後對造更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核發,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等之訴訟後,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
一、意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繕寫聲請狀。
2.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4.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6.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人在社會上走跳,有時候可能會因為跟別人借錢、跟銀行貸款、買車、被別人脅迫或其他諸多原因,而簽發了「本票」給別人,而可能不知道哪一天,你可能會收到法院寄來一張「本票裁定」,但你卻不知道這張「本票裁定」所代表的意義為何?所以,不時會有朋友或網友來問我說:「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以下就先簡單介紹,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然後再詳細為大家說明,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一、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一)依據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以簡單講,所謂的「本票」就是簽發了這張本票的人,擔保自己在指定的到期日,會支付本票上所載一定金額的款項給別人(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二)如果有收到過或看過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的話,那你一定有看過在最後一頁會寫到這兩段說明:
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一句是說,可以在收到後「10天內」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另一句卻又跟你說,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對執票人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懂法律的人,往往看到這兩句話會有點懷疑人生,想說針對一張本票,為什麼既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然後又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這兩者之間有何差別呢?那收到本票裁定的人,又應該選擇怎麼做呢?
二、向法院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由於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持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原則,所以基本上受理聲請的法院,只會看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而不會去探究當事人間實質上是否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的存在。
所以除非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判斷有錯誤(但這件事情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那張本票其實有缺乏「形式要件」,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例如發票人或發票日未填寫),這時候提出「抗告」才會有用,否則大部分的時候,對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提出抗告,通常都不會產生任何作用,被法院駁回抗告的機率很高。
三、向法院對聲請本票裁定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你是對於該張本票是被偽造、變造,或實質上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存在,你沒有欠對方這筆錢,那麼你應該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會比較有用。進入法院訴訟之後,如果執票人沒辦法證明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麼法院可能就會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到時候對方就不能再拿那張本票或法院的本票裁定,去跟你執行到任何款項或財產了,這時候才能說是安全的狀況。
社會活動商業往來經常收到支票或開立支票,而債務人或廠商沒有支付您應收賬款或支票跳票了,每天光是處理商業經營問題就已經相當忙碌,關於支票等債權回收或向其他廠商求償的事情,可以交給律師來幫您操心,讓您的債權得以回收,或是順利取得應有的賠償。
※常見問題
♦支票之存在不代表原因關係之存在
♦執票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
★解決事例
當事人為擔保投資款按投資計畫匯入投資公司帳戶,開立本票予對造,事後卻遭對造持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本所律師代原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為擔保投資款按投資計畫匯入投資公司帳戶,開立本票予對造,事後卻遭對造持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本所律師代原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為向對造借款而開立支票予對造,事後沒有收到款項卻遭對方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對方之請求
【案由】
請求給付票款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對造給付票款之請求。
【詳細過程】
當事人Z君為向對造借款而開立支票予對造,事後沒有收到款項卻遭對方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駁回對方之請求。
※其他常見問題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