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過失傷害罪 民事賠償責任相關問題 (一)構成侵權行為
在臺灣,交通事故每天都頻繁發生,可以說是最常見的事故之一,而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除了導致人身受傷或死亡的刑事過失傷害責任之外,另外還牽扯到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而民事賠償的細項繁多,除了醫療費用、看護費、增加生活所需費用、勞動能力減損、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賠償外,另外還可能會義肢費用、交通費用必須求償,若有律師協助,將可為您主張過失責任歸屬問題,與最大金額之訴求,避免因不了解法規而喪失權益。
如何與加害人及其保險公司人員應對是一門重要課題
此外,常見的是加害者的保險公司人員會提出相當低的理賠金要求和解,此時,被害人不需要無概括受對方所提出的和解方案,透過律師應該能協助您求取得更好的賠償條件。
一、停下車輛,留在現場
因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發生車禍的第一時間,最好先能停下車輛留在原地,以免如果萬一有人受傷或死亡,而你又自己逕自離開,那麼將來可能還會被冠上一個「肇事逃逸」的罪名,而且肇事逃逸的罪責算是蠻重的,最低是六個月以上的重罪,原本一般車禍可能頂多是過失傷害的輕罪(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是一年以下的輕罪),但如果你在尚未釐清有沒有人傷亡的情況下就逕自離開,將來可能會面臨更高的刑責,這點是首先必須注意的。
二、協助管制現場交通,避免二次車禍發生
為了避免經過的車禍因為沒有發現前方車禍狀況而發生追撞,在發生車禍的當下,應該想辦法在發生車禍地點的後方(例如車輛後方30-50公尺左右的地方,當然如果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面,那麼距離可能就要在更遠一點),放置明顯且適當的警告標語或標示,以免後方車輛發生追撞的狀況。
三、如果有人受傷的話應先協助打119叫救護車
如果車禍發生後,發現現場有人受傷,應先協助打119叫救護車到現場救治或送往醫院做進一步的治療,以免傷害擴大。
如果自己就是傷者的話,那送醫救治時,應順便請醫院驗傷,並請醫院開立驗傷單,以利將來提告與求償使用,驗傷單開立的費用一般只有幾百元而已,而這個費用千萬不能省。
四、打110報警至現場處理
由於車禍現場的保留與採證可能會影響到將來責任認定與求償範圍,也可能會影響到將來保險理賠的部分,所以建議務必要報警請警方到現場處理並留下相關紀錄,比較保險,以免將來雙方產生爭議的時候,沒有任何資料可以佐證,對於將來雙方責任釐清與求償範圍可能會產生認定上的困難,不可不慎,以免貪圖一時方便而得不償失!
經常發生一種情形是,發生的可能只是一個小車禍,所以對方口頭上承諾會賠償,所以當場也沒有報警,但後來對方反悔,不過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資料,將來就算想向對方求償,恐怕也是相當困難。
警方通常會拍攝現場照片,測量與繪製車禍事故現場圖,另外也會對雙方進行酒測,以保留相關的證據,當事人自己其實也可以拍攝現場照片,如果有目擊證人的話也可以向其留下聯繫資料,以備將來不實之需,另外如果車禍現場有監視器的話,也可以請警方進行調取並保留畫面的動作,當然如果有行車紀錄器畫面,也可以提供給警方保存證據。
五、警方製作筆錄或開立當事人登記聯單
車禍發生後如果有人員傷亡,那麼通常都應該要製作筆錄,如果警方沒有製作筆錄,當事人應該主動提出要求為宜,如果想要一併提告,也應一併告知警方,並取得警方開立的報案三聯單;如果沒有人員傷亡,因為不涉及刑事責任,警方可能就不會製作筆錄,但是起碼也應該開立「當事人登記聯單」給雙方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會記載當事人之後可以向警方申請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車禍7天後)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於申請30日後提供)。
刑事責任相關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論以過失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是過失致死罪之規定)。
(二)告訴乃論之罪
過失傷害必須被害人表明提出告訴之意思(刑法第287條參照),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但若是過失致死,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倘若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檢察官和法官不會主動進行偵查和審判的程序。
(三)其他相關問題
(1)由警方作完筆錄轉送地檢署,接下來警方會移送到檢察官那裡,那你就等候通知,檢察官應該會傳喚你去訊問或作證,至於多久不一定,大概一至兩個月不等。
(2)若檢察官有轉送調解不用付任何費用,就在調解委員面前磋商一下,基本上沒有強制一定要調解成功,大家只是發表各自的條件,看可不可以避免繼續訴訟下去。
(3)當一場車禍事故發生時,最後很常是要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檢察官通常不會自己下判斷誰有無過失責任,或誰是主要責任者,誰是次要責任者。
(4)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是一個鑑定肇事責任的機構,一般來說,當雙方對警方所作的肇事責任初步研判表有異議時,皆可聲請檢察官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常見問題
♦如何申請鑑定車禍肇事責任之歸屬?
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規定,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賠償項目
1.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不過這個部分僅限於被害人「自付額」的部分,如果是健保已經給付的部分,則不能另外再向加害人求償。
另外,如果經醫師診斷後,認為將來還有繼續進行治療或開刀的費用,如果醫生有開立診斷證明書或是醫療費用預估證明單之類的文件,也可以當作證據一併向加害人求償。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看護費
除了是請專業的看護人員擔任看護所支出的看護費之外,如果是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在法院的見解是認為也是可以請求看護費的,而這部分一般是參考如果聘請專業看護人員的費用是多少,以現在目前的行情來說,一天大概會落在新台幣2000-2400元之間去計算。
至於看護費用可以請求多少天,通常法院是參考醫生的診斷證明,有無說明這樣的傷勢需要修養多久,如果沒有的話,當事人在訴訟中也可以請求法院發函請醫院表示意見,法院通常會依照醫院的回覆意見去進行判斷。
(2)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費用。
(3)營養補品費。
(4)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停車費。
這部分注意應該要留下乘車單據或停車收據,以免將來對方抗辯時無法舉證,而且必須確實是到醫院進行診療系爭病症時所支出的交通費才可以請求,此部分法院一般會參考醫院的診療紀錄去作評斷。
3.不能工作之損失:
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據。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參照)。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
(1)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依心證認定之。
(2)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通常計算至六十五歲退休年齡,法院常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之。
5.扶養費:
這部分通常是在死亡車禍中才會產生,有可能是父母死亡而年幼的孩子尚需要父母扶養,或者是孩子死亡而年邁的父母原本可以期待孩子會扶養,但是卻因為車禍死亡結果的發生而受有損害。
6.殯葬費:
這部分通常也是在死亡車禍中才會產生,只要金額在合理範圍內,並且有相關單據佐證,通常比較不會有爭議。
7.精神慰撫金:
依照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另參閱民法第194條)。而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法院通常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8.賠償請求方式:
(1)自行民事和解
(2)聲請調解
A.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B.法院調解
(3)訴請法院審理
A.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加害人已經被檢察官起訴的前提下才可以提);B.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9.賠償請求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常見問題
♦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計程車隊與司機之間有僱用人責任
♦車輛靠行之經營人應負僱用人責任
♦肇事者有二人以上應該連帶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扶養費請求計算方式-以父母請求被扶養為例
♦車輛或物品損壞的求償
♦車禍案件之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如何認定?
♦強制險給付的金額不得對加害人再為請求
♦被害人對車禍與有過失應依過失比例相抵
★成功解決事例
當事人因車禍受重傷而導致截肢,受有嚴重之損失,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
【案由】
業務過失重傷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騎乘機車停等後要起步時,遭隔壁之水泥車碾壓腿部,因車禍受重傷而導致必須截肢,受有嚴重之損失,刑事程序被告遭檢察官以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後,再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
當事人之子因車禍遭駕駛水泥車之對造輾壓,致頭部外傷及腦挫傷後死亡,經本所律師代為向刑事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後,對造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並撤回訴訟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被告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我方當事人撤回訴訟。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與C女之子因車禍遭駕駛水泥車之對造輾壓,致頭部外傷及腦挫傷後死亡,於對造遭檢察官提起業務過失傷害之公訴後,經本所律師再代為向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我方當事人L男與C女撤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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