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因為有一些雇主除了會無端將員工解僱、不給付資遣費、工資、隨意調動職務外,更有可能未幫勞工投保勞保、勞退、不給加班費,還有其他許許多多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這時我們能幫您勞方主張方勞應有的權益。
此外,勞工也經常因為工作性質或工作場所的危險性,遇到所謂「職業災害」的發生,老闆們卻推託責任,此時若能有律師協助,也可讓您獲得應有的補償。
※有關「勞資調解、訴訟程序」常見問題
♦什麼是「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調解的程序如何進行?
♦何人主持勞動調解程序?
♦如果勞動調解不成立法院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勞工因為勞資糾紛要告雇主的話,可以向哪裡的法院起訴?
♦勞工告老闆的話,要繳多少裁判費?
♦雇主不願意提出勞工加班時的打卡資料,可以怎麼辦?
♦委員會調查的相關資料,法院可以作為訴訟的裁判的依據嗎?
♦勞工到法院告雇主,法院可以如何幫勞工調查證據?
♦對於工資的金額及實際工作時間發生爭執,在訴訟上該怎麼證明?
♦什麼是「履行的替代補償」?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無擔保金之上限規定?
♦在尚未判決確定前,可否請求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勞動訴訟會不會進行很久才判決?
♦勞工可否訴請法院確認公司的懲戒處分無效?
※有關「勞動契約的訂立、成立」常見問題
♦勞動契約關係之認定
♦「默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為何?
♦「僱傭」契約與「承攬」、「委任」契約之差別為何?
♦勞工兼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是否仍具有勞工身分?
♦試用期間解僱勞工問題之研究
※有關「勞動契約的內容、履行」常見問題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注意事項
♦雇主之調職命令權仍應依誠信原則為之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如何判斷?
♦「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為何?「待命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
♦「加班」之認定標準為何?雇主何時有義務給付加班?
♦何謂「工資」?「工資」之認定標準為何?
♦「工資」之認定--「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
※有關「勞動契約的終止、資遣費給付」常見問題
♦可以請求「資遣費」之情形為何?
♦何時才可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理由解僱勞工?
♦何時才可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為理由解僱勞工?
♦何時才可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勞工?
♦何時才可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理由解僱勞工?
♦何時才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勞工?
♦何時才可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
♦何時才可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為理由解僱勞工?
♦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標準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判斷標準
♦勞工主動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則無請求發給預告工資之權利
♦解雇勞工之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適用的範圍
♦雇主違法解僱之情形下,勞工無須催告雇主仍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
♦雇主可否以未辦理交接完成而拒付薪資?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可否事後變更或擴張?
♦勞工直接請求發給資遣費是否也算是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
♦勞工行使被迫辭職權時應否具體敘明事由及法律依據?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要怎樣約定才會有效?
※有關「職業災害補償」常見問題
♦「職業災害」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不算職災?
♦「職業災害」之認定標準
♦勞工可以同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員工團體壽險給付可以抵充職災補償
※有關「勞工保險、退休金」常見問題
♦雇主投保勞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得否請求賠償失業給付差額?
♦雇主投保勞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得否請求育嬰留停津貼差額?
♦雇主投保勞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得否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得否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可否請求雇主將短少提撥之退休金差額補提撥至退休金專戶?
★成功解決事例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法令情節重大,損害其權益甚深,當事人終止雙方勞動契約,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給付資遣費等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十萬元予我方當事人
【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資遣費等共新台幣數十萬元,並開立離職證明書。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任職之公司勞工保險投保以多報少,嚴重影響當事人L男權益,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不足,且特別休假還被扣全勤獎金,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法令情節重大,損害當事人L男權益甚深,當事人L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給付資遣費、短發薪資、短發之退休金、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及給付離職證明書等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十萬元予我方當事人L男,並開立離職證明書予L男。
當事人遭公司違法解雇,然其公司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不合法,兩造間僱傭契約仍繼續存在,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對造公司仍應給付我方當事人薪資
【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對造公司並必須繼續給付薪資。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遭公司違法解雇,然其公司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不合法,兩造間僱傭契約仍繼續存在,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對造公司仍應給付我方當事人K女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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