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成立要件。所謂「明知」,係指刑法第13條第1項之直接故意即確定故意而言;至同條第2項之間接故意即不確定故意,則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62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行為人對其使公務員登載之事項,主觀上確知其為不實之事項,而仍有意使公務員為此登載,始足當之。

    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要旨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委任律師的費用如何計算?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