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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所產生之刑事責任與相關問題

1.刑事過失傷害罪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論以過失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是過失致死罪之規定)。
2.告訴乃論之罪
過失傷害必須被害人表明提出告訴之意思(刑法第287條參照),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但若是過失致死,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倘若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檢察官和法官不會主動進行偵查和審判的程序。
3.其他相關問題
(1)由警方作完筆錄轉送地檢署,接下來警方會移送到檢察官那裡,那你就等候通知,檢察官應該會傳喚你去訊問或作證,至於多久不一定,大概一至兩個月不等。
(2)若檢察官有轉送調解不用付任何費用,就在調解委員面前磋商一下,基本上沒有強制一定要調解成功,大家只是發表各自的條件,看可不可以避免繼續訴訟下去。
(3)當一場車禍事故發生時,最後很常是要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檢察官通常不會自己下判斷誰有無過失責任,或誰是主要責任者,誰是次要責任者。
(4)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不具有絕對的法律上效力,它可以說是一個鑑定肇事責任的機構,當雙方對警方所作的肇事責任初步研判表有異議時,可聲請檢察官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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