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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收到本票裁定


★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人在社會上走跳,有時候可能會因為跟別人借錢、跟銀行貸款、買車、被別人脅迫或其他諸多原因,而簽發了「本票」給別人,而可能不知道哪一天,你可能會收到法院寄來一張「本票裁定」,但你卻不知道這張「本票裁定」所代表的意義為何?所以,不時會有朋友或網友來問我說:「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以下就先簡單介紹,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然後再詳細為大家說明,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一、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一)依據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以簡單講,所謂的「本票」就是簽發了這張本票的人,擔保自己在指定的到期日,會支付本票上所載一定金額的款項給別人(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二)如果有收到過或看過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的話,那你一定有看過在最後一頁會寫到這兩段說明:
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一句是說,可以在收到後「10天內」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另一句卻又跟你說,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對執票人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懂法律的人,往往看到這兩句話會有點懷疑人生,想說針對一張本票,為什麼既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然後又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這兩者之間有何差別呢?那收到本票裁定的人,又應該選擇怎麼做呢?
 
二、向法院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由於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持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原則,所以基本上受理聲請的法院,只會看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而不會去探究當事人間實質上是否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的存在

    所以除非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判斷有錯誤(但這件事情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那張本票其實有缺乏「形式要件」,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例如發票人或發票日未填寫),這時候提出「抗告」才會有用,否則大部分的時候,對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提出抗告,通常都不會產生任何作用,被法院駁回抗告的機率很高。
 
三、向法院對聲請本票裁定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你是對於該張本票是被偽造、變造,或實質上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存在,你沒有欠對方這筆錢,那麼你應該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會比較有用。進入法院訴訟之後,如果執票人沒辦法證明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麼法院可能就會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到時候對方就不能再拿那張本票或法院的本票裁定,去跟你執行到任何款項或財產了,這時候才能說是安全的狀況。




※常見問題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支票之存在不代表原因關係之存在
♦執票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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