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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事件--民事、家事案件實際解決事例Part2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當事人曾找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事宜,然繼承人間分成兩派而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分割遺產

【案由】
分割遺產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女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四名子女,當事人W女曾找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事宜,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分割遺產。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履行協議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案由】
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女在父親過世之後,遭其弟弟與代書隱瞞、欺騙之下簽署文件,事後主張該等文件即為分割共有物協議,便對其提起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對造再上訴二審,又自行撤回上訴,全案勝訴確定。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其中一個兄弟繼承,當事人二人因此委託本所律師向其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特留分,最終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案由】
返還特留分
【處理結果】
雙方調解成立,對造同意返還特留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Y女二人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皆指定由其中一個兄弟繼承,當事人二人因此委託本所律師向其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特留分,雙方最終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達成調解成立,對造同意返還特留分。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母親是印尼籍人士,自當事人小時候已經逕自返還印尼居住,當事人之父親生前曾表示將來不給其母親繼承遺產,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對造繼承權不存在

【案由】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對造繼承權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二人之父親過世,二人之母親是印尼籍人士,自當事人小時候已經逕自返還印尼居住,並曾有重大虐待與侮辱當事人父親之情事,當事人之父親生前曾表示將來不給其二人之母親繼承遺產,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對造繼承權不存在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留有遺囑表示要將遺產主要部分分配給當事人,其他繼承人因此主張特留分,並提起塗銷繼承登記等之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後,經本所律師代理民事二審訴訟,獲高等法院判決廢棄原審判決,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案由】
塗銷繼承登記等
【處理結果】
高等法院廢棄地院一審判決,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詳細過程】
當事人Y男之父親過世,先前留有遺囑表示要將遺產主要部分分配給當事人Y男,其他繼承人則主張父親後來有一份新的遺囑,因為內容與前面的遺囑有抵觸,所以前遺囑抵觸部分應該視為撤回;就算沒有視為撤回,那麼前遺囑也已經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所以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特留分,並提起塗銷繼承登記等之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後,經本所律師代理民事二審訴訟,獲高等法院判決廢棄原審判決,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案由】
分割遺產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依照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Z君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尚有父親前段婚姻的其他子女,當事人Z君因與對方並無聯絡,故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當事人之母親過世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案由】
分割遺產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依照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君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兄弟姊妹三人,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尤其是其中一筆不動產(房屋)因繼承人間難以再維持共有狀況,故法院判決採行變價分割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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