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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給付的金額不得對加害人再為請求

    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準此,保險人所給付之保險金,可視為被保險人所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受害人倘已自保險金獲得滿足,自不得又對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再為請求。如果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已受領強制責任保險中之給付,則依法應於被害人後續請求賠償之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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