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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離婚外其他家事案件解決事例Part2


當事人之前妻於兩造離婚數年後,向法院提出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聲請,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一審程序代理,最後獲法院駁回對方之聲請,未成年子女維持原姓
【案由】
變更子女姓氏
【處理結果】
法院駁回對方之請求
【詳細過程】
當事人H男之前妻於兩造離婚數年後,向法院提出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聲請,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一審程序代理,最後獲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對方之聲請,未成年子女維持原姓
 

當事人與配偶間曾辦理離婚登記,但離婚過程並未經兩名證人親自見聞作證,兩造離婚並不符合法定兩願離婚要件,離婚於法應屬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案由】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與配偶間曾辦理離婚登記,但離婚過程並未經兩名證人親自見聞作證,離婚協議書上證人之簽名與蓋章皆為當事人L女與配偶自己所為,故兩造離婚並不符合法定兩願離婚要件,兩造離婚於法應屬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當事人之前妻於兩造離婚數年後,疏於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改定親權(監護權)之聲請,最後雙方於成立調解改定親權(監護權)
【案由】
改定親權(監護權)
【處理結果】
雙方調解改定親權(監護權)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之前妻於兩造離婚數年後,疏於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改定親權(監護權)之聲請,最後雙方於成立調解改定親權(監護權)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多年,離婚當時約定雙方共同監護,多年後前夫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希望由其單獨監護,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代理人,獲法院裁定駁回對方之請求
【案由】
請求改定親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駁回對方之請求。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與前夫離婚多年,離婚當時約定雙方共同監護,多年後前夫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希望由其單獨監護,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代理人,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駁回對方之請求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前曾向法院提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其後由當事人承受訴訟,對造一審敗訴上訴二審,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程序,雙方最終於法院達成和解
【案由】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處理結果】
雙方於法院和解。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等人之父親過世前曾向法院提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其後由當事人承受訴訟,對造一審敗訴上訴二審,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程序,雙方於台灣高等法院達成和解。


當事人之妻向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等訴訟,雙方先於法院調解階段就離婚及子女親權(監護權)歸屬問題達成調解共識,另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其後交由法院進行訴訟審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一審程序,最後成功減少對造請求分配之金額
【案由】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處理結果】
法院減少對造請求分配之金額。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之妻向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等訴訟,雙方先於法院調解階段就離婚及子女親權(監護權)歸屬問題達成調解共識,另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其後交由法院進行訴訟審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一審程序,最後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後,獲法院判決成功減少對造請求分配之金額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外遇,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連帶給付損害賠償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賠償金新台幣數十萬元。
【詳細過程】
當事人T男之配偶與同事發生婚外情、外遇,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應連帶給付賠償金新台幣數十萬元。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與性關係,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損害賠償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賠償金新台幣數十萬元。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與性關係,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侵害配偶權,應給付賠償金新台幣數十萬元。



當事人之母親因發生車禍遭受嚴重傷害,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母親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案由】
監護宣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當事人之母親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當事人為其母親之監護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之母親因為發生車禍遭受嚴重傷害,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母親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選定當事人C男為其母親之監護人。


當事人之配偶對其有身體上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
【案由】
聲請保護令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
【詳細過程】
當事人G女之配偶對其有身體上的家暴行為,也有言語上辱罵的精神家暴,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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