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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種類與作成

遺囑的種類與作成
    預立遺囑之前,遺囑人應先就民法所定之遺囑種類,共計有五種: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選擇適合自己的遺囑種類及作成方式來進行依遺囑種類,若有見證人時,應注意見證人之資格限制。其實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人在生前一定要書寫遺囑,亦無規定遺囑一定要以上述何種方式作成,但為了避免日後繼承人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或對遺囑真正性產生質疑,透過生前先規劃好遺產分配事宜之遺囑作成,將可避免此類爭執。

一、自書遺囑
(一)要件: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1190條)。
(二)重要說明:
1.應簽名者不能以蓋章代替,應親自簽名,理由乃在於可由筆跡鑑定得知該簽名是否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以防止遺囑之偽造及變造。
2.「自書」指立遺囑人親自、直接書寫,如果以電腦打字方式為之,不生自書遺囑之效力。


二、代筆遺囑
(一)要件: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1194條)。
(二)重要說明:
1.「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三、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1191條)。

四、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1192條)。

五、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民法1195條):(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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