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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

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1.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禁治產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2.公證法第79條:
下列各款之人,不得充本法所定之見證人。但第75條第2項之情形,不在此限:
(1)未成年人。
(2)禁治產人。
(3)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4)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5)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6)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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