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割遺產契約須經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始生協議分割遺產效力,並須全體繼承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該協議欠缺部分繼承人之同意,即屬無效,不生協議分割遺產之效力(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參照)。」遺產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自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將部分繼承人排除之協議分割,其協議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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