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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屬於契約行為,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與相同。而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與死因贈與,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不同(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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