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369-5898
09:00~18:00
最新消息
NEWS
法律諮詢
CONSULTATION
律師介紹
LAWYER
服務項目
FIELD
律師費用
FEE
案例分享
CASES
聯絡我們
CONTACT
本所當事人L男向對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經本所代理民事一審訴訟程序,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委任律師的費用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