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369-5898
09:00~18:00
最新消息
NEWS
法律諮詢
CONSULTATION
律師介紹
LAWYER
服務項目
FIELD
律師費用
FEE
案例分享
CASES
聯絡我們
CONTACT
本所當事人G男向對造提起訴訟請求遷讓房屋等,經本所律師代理民事一審訴訟程序,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必須遷讓返還房屋、給付租金、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