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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3

大法官:累犯一律加重違憲 窮到偷1顆菜變累犯合理嗎

一名曾犯下過失傷害罪的更生人,出獄後找不到工作,飢寒交迫下到田裡偷了一顆高麗菜,結果被逮,因他出獄不到5年、視同累犯,即便一顆高麗菜不到100元、犯行情堪憫恕,法官卻至少得判他6個月以上的徒刑,無法讓他易科罰金,這樣合理嗎?司法院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775號解釋,針對累犯加重處罰的規定做出重大變革!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曾因犯罪被判徒刑者,若在服刑或赦免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犯罪,視同累犯,不分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1/2」的規定,違背《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宣告該法條違憲,應在解釋日公布起2年內修法,各級法院即起針對累犯個案,應依此解釋意旨,自行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同步被宣告違憲的法條還包括《刑法》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關於被告已判刑定讞後,才被發現是累犯,檢察官有權向法院聲請重訂被告刑期,這兩項條文違背《憲法》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罰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不再援用。
須於2年內修法

這件釋憲案的聲請人包括5名法官、5名當事人,5名法官分別遇到檢察官對已判確定案件聲請「更定累犯之刑」,也就是檢方發現已服刑的當事人是累犯,向法院聲請裁定加重執行刑,5名法官認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聲請釋憲;另有5名分別觸犯毒品、妨害兵役等罪的累犯當事人,認為累犯一律加重處罰不合理聲請釋憲。
大法官併案審理後,曾召開憲法法庭請釋憲聲請人、主管機關法務部代表說明,最後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徒刑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加重本刑至1/2」,作成釋字第775號的違憲解釋。
解釋文指出,刑罰不得超過罪責,而《刑法》規定,累犯者的「後罪」應加重最低本刑,最重加至1/2,原因是各界認為累犯者惡性較重,因此加重處罰後罪,但如果不分後罪情節,一律加重1/2,可能導致當事人所受的刑罰,超過他所應負擔的罪責,這就不符《憲法》的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有關機關須於2年內修法,而且即日起法院審理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一名資深法官解釋,關於「什麼是累犯」、「累犯可加重最低本刑到1/2」兩部分,大法官認為都沒問題,大法官認為違憲的是該法條的「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
已定讞無法翻盤

這名法官表示,「大法官認為並非每一件累犯都必須加重判刑,要看犯案情節」,舉例來說,若有人先犯過失傷害罪,出獄5年內因故找不到工作,飢寒交迫,到田裡偷了一顆高麗菜果腹被抓,實際上情有可原,卻因累犯規定須加重竊盜罪量刑;或後罪其實是輕罪且情有可原,原可易科罰金,卻因累犯規定須坐牢,會導致刑責過於嚴苛。
一名官員表示,解釋文出爐後,可能獲益的是進行中及未來累犯當事人,本件聲請人也可尋求救濟,至於已判決確定的其他案件,無法翻盤。
據司法院統計,2017年全台刑事累犯人數達5479人,其中毒品罪2491人,竊盜罪613人、公共危險罪439人與妨害交通安全417人為主,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254人。
另根據法務部統計,從2010年至2018年1月,監所每年新收約3萬多名受刑人,有高達1.5萬人至1.9萬人是累犯者,等於超過5成的新收受刑人是累犯。以近一年為例,監所新收累犯者最多的是毒品罪者,有1萬1828人,第二名是不能安全駕駛罪,有9904人,第三名則是竊盜罪,有4772人是累犯。其他較多的累犯者,則是詐欺罪、傷害罪與妨害性自主罪。
聲請釋憲的高雄地院庭長陳松檀表示,此解釋未真正解決問題,「本號解釋只認為『一律加重』有問題,但對於『徒刑執行完畢』時間點的定義,仍欠缺明確標準。」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會遵照解釋,盡速修法。
釋憲文一出引發各界議論,宅神朱學恒昨在臉書發文譏,「殺人不死刑,無期會假釋,虐童輕判,酒駕不羈押,累犯不加重,台灣應開放犯罪者移民,我們真是犯罪者天堂啊!」網路也一面倒砲轟:「是在鼓勵大家做壞事嗎?」
但司改會執行長陳思凡表示,認同此釋憲結果,未來法官可在個案上有更多裁量權,讓被告刑度更能符合比例原則。

資料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223/3826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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